清領初期,男性移民多半隻身來臺,因而產生男多女少的性別失衡現象。部分來臺漢人娶平埔族的婦女為妻,故產生「有唐山公,無唐山媽」之說。此外,臺灣位處清帝國疆域邊陲,受到傳統禮教的束縛相對少於中國大陸,女性可結伴看戲、盛裝出遊、打理生意、參與農地開墾等,展現出臺灣女性活潑開放的一面,遂有「臺灣舊俗,寬於婦責」之說。但傳統對於女性的束縛仍然存在,並隨著文治日盛而逐漸加強,使得女性生活較為活潑開放的社會特質逐漸消失。 一、 待「估」而嫁 圖1:日治初期於宴席中陪侍及彈奏琵琶助興的臺灣藝妲。藝妲的養成,除著重纏足(縛腳)、言談舉止外,老鴇更聘請先生教曲、讀書識字,甚至作詩填詞。
圖2:大正年間,忙著揀茶的女性。其中也有未婚少女加入以協助家計。
圖3:1912年4月27日,板橋林家林祖壽與清水蔡家蔡嬌霞的結婚照。立於兩側的幼女與婦女,應為專事照料蔡嬌霞生活起居的隨嫁(女間)。
二、 成為人婦 圖4:游家歷代族譜。族譜未將女兒列入其中,僅見的女性,都是以妣(妻、母)的身分,作為夫家家族成員,在族譜中取得永遠的歸屬。
(一)嫁娶婚 圖5-圖7:1912年4月27日,清水蔡蓮舫之女蔡嬌霞出嫁板橋林祖壽時的行列
圖8:新郎、新娘行婚儀,跪拜天地的情景。女性在經歷婚禮儀式後,進入夫家成為人婦,以傳宗接代的能力,決定在家族中的地位。
(二)小娶 1.招婿、招夫
缺乏男性子嗣的家庭,為宗祧延續與實際農作勞務需求,遂招贅婿入住女家。婚後所生子嗣,依事先約定須為女家抽「豬母稅」,即部分男性子嗣繼承女方姓氏、香火。而已婚守寡的婦女,在經濟考量下「招夫養子」,男方入住女家,成為經濟支柱來撫養亡夫血脈、照顧年老公婆;或因亡夫無子,「招夫」以求生下可繼承亡夫香火的男丁。 圖9:1881年吳徐氏立主婚招贅字。吳徐氏長男身亡後,身後留下長媳鍾氏及長孫吳德應、次孫吳德詳,故招張阿苟為夫以「招夫養子」。此種因現實因素所形成的婚姻,首要便是立下字據,內容包含女方、寡婦亡夫家族的宗祧及香火祭祀,女方財產的繼承方式等。
2.納妾
傳統婚姻關係雖以一夫一妻為基本形式,但允許男子娶妾。妾的來源為聘娶或購買,或將家中女婢納為妾者,即收房。大體而言,妾是家族的一員,親屬關係與正妻類似,只是地位較低,全家一切內務由妻掌管,妾也受妻的拘束。 圖10:1925年日本眾議院議員田川大吉郎訪臺與蔡蓮舫等留影。前排右至左為蔡蓮舫、蔡伯淙、田川大吉郎、蔡伯淩、廖貴(蔡蓮舫之愛妾),後排右起為蔡培火、蔡伯湘(蔡蓮舫養子)。
3.媳婦仔
因傳統婚禮中的聘金及嫁妝所費不貲,貧困人家無力負擔的情況下,遂出現「媳婦仔」。女童自幼便入夫家,待成年後方與夫婚配,一來可節省婚禮費用,二來自幼生長於夫家,由公婆扶養長大,較能順應家中習性,並且增加家中的勞動力。 圖11:《水竹居主人日記》中有關媳婦仔的記載。1917年12月16日,張麗俊於日記中記載,協調陳祿欲將當了張貴註媳婦仔9年的女兒贖回之事。
三、 家庭生活 圖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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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15
※養兒育女(圖12)、洗滌衣物(圖13)、搗米(圖14)、織布(圖15)等家務,均是女性婚後需承擔的責任。
圖16:明治年間在大甲帽蓆會社編大甲帽、蓆的婦女
圖17:大正初期從事揀茶工作的婦女
圖18:昭和年間龍潭地區的婦女採茶情景,婦女除了操持家務外,需從事副業,貼補家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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