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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/21 (二)

本日開放時間 09:00-1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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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石門古戰場走入牡丹社事件
牡丹社事件中的石門古戰場,在戰後被屏東縣政府列為當地十大景點之一。(圖1)除了紀念碑上「澄清海宇還我河山」的文字,透露當年牡丹社人奮勇抵抗日軍攻擊的心境外,就當時臺灣的歷史氛圍有何意涵?大清帝國、臺灣、日本三者之間又產生了何種關係?何以位於臺灣最南端的牡丹社人會遭受日軍的攻擊?接下來隨著「時空旅行」特展旅人-沈葆楨的腳步,走入石門古戰場,探尋牡丹社事件發生的源由,瞭解沈葆楨來臺善後與建設的歷史背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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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攸關錢途與權益─財經與法律資訊

經濟相關新聞,在1940年以前多為獨立一版,內容包括日本國內外的金融資訊、重大經濟政策、臺灣的貿易額、各產業組合的活動與人事資訊,以及不定期的經濟相關議題連載。隨著總力戰發展,經濟統制的新聞也逐漸增加,包含關於統制會社、組合的成立,統制政策施行的報導等。此版面的常駐內容為證券股市,物價(特別是米價)、外匯等投資資訊,皆收錄於「市價及商況」專欄;針對經濟產業的匿名短評,在日刊創刊初期漢文版為「日清帳」,接續更名為「照明燈」,此專欄不定期連載,至興南新聞停刊前仍發布內容。(圖12)

圖12 1943年8月13日興南新聞的經濟版,專欄「照明燈」即評論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的子公司,向官廳申請事業計畫,但光是審查即耗費一個月以上,應盡可能簡化相關流程以免影響生產力。另因報紙頁面限縮,同版穿插廣播節目表與小說連載等藝文內容。資料來源:〈興南新聞第4516號(1943-08-13)〉,《臺灣新民報社報刊史料》,T1119_03_031_0013。

法律相關報導亦為報中固定刊登的內容,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將近代西方法律引進臺灣,臺灣社會漸習慣依法行事,但也因為不懂法而觸法,或是造成權益損失。由於法律知識攸關自身權益,報紙特闢版面開放讀者投書提問,由專業的臺籍辯護士(律師)協助解惑,專欄名稱為「法律經濟解答」、「法律解答」,刊登頻率為一周一次,版面存續至1938年4月。(圖13)創刊初期的專欄律師為吳鴻麒、蔡式穀,後期為施炳訓,議題涵蓋借貸、土地糾紛、詐欺、繼承等。此外,法律知識亦可見於廣播節目「家庭法律講座」的節目介紹,詳細記載講座議題與論點,主要針對圍繞著性別、繼承等民法釋疑。

圖13  1933年11月20日專欄「法律經濟解答」,本篇由辯護士蔡式穀解答讀者的法律疑問,內容為關於媳婦仔(童養媳)身分變更為養女一事,因男方長大後與他人戀愛,不願與父親收養的媳婦仔結婚,詢問是否可將身分變更為養女。報紙回覆大多要由媳婦仔的生父母提供相當金錢贖回女兒。資料來源:〈臺灣新民報第989號(1933-11-20)〉,《臺灣新民報社報刊史料》,T1119_02_023_0020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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