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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/25 (四)

本日開放時間 09:00-1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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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輝く麗眸」-從檔案紀錄走入音樂家高慈美的生命
時空旅行」特展旅人-高慈美從求學開始便往來於日本與臺灣兩地,戰後,她是臺灣第一位鋼琴女教授,致力於音樂教育,直到退休後仍投入公益,以悠揚的琴聲發揮撫慰心靈的功能。高慈美所留下的日記、文件還有千餘張的照片由家屬無私的提供臺史所進行整理,全數的資料整編完畢,且開放於臺史所檔案館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,歡迎前往檢索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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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領時期

臺史所庋藏的清代史料,均是以紙為載體的文字史料,因此,觀其內容,與女性相關者約可分為三類:

一、因婚姻關係締結的契約:

缺乏男性子嗣的家庭,為宗祧延續以及實際農作勞務需求,遂以招贅婿入住女家。除協助女家事務外,婚後所生子嗣則須為女家「抽豬母稅」,即部分子嗣繼承女方姓氏、香火。而已婚守寡的婦女,在家中生活無以為靠的經濟考量下「招夫養子」(圖1),男方入住女家,成為經濟支柱來撫養亡夫血脈、照顧年老公婆;或因亡夫無子,而「招夫」以求誕下可繼承亡夫香火的男丁。

庚子年 12 月 (1901) 何阿興立承招婚字圖1 庚子年 12 月 (1901) 何阿興立承招婚字(識別號 T0448D0369_0023)

此種因現實因素所形成的婚姻,其首要便是議定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,並立下字據。字據內容包含女方、寡婦亡夫家族的宗祧及香火祭祀,婚後所生子嗣的分配、女方財產的繼承方式、祖先祭祀、女方尊長的奉養及百年後的安葬。

二、平埔族婦女所立的契約文書:

乾隆 59 年 (1794) 11 月,姊阿招、弟武生立鬮分字(識別號 T0233D0204_0030)圖2 乾隆 59 年 (1794) 11 月,姊阿招、弟武生立鬮分字(識別號 T0233D0204_0030)

平埔族是否屬母系社會,各家說法不一,但透過臺史所數位典藏檔案,如〈乾隆 59 年 (1794) 11 月,姊阿招、弟武生立鬮分字〉(圖2),南崁社的姐弟在「社眾耆親屬」的見證下析分家產。契約中引用漢人「房」的概念,稱姐阿招為長房,弟武生為次房,顯見在18世紀的平埔族社會中,女性子嗣與男性一樣,具有家產繼承的權利。與漢人社會中,僅男性子嗣為「房」的觀念有所不同。

三、在契約中擔任立契人的契約文書:

女性進入婚姻後,取得家族地位,成為母親或祖母,在丈夫過世後,成為家中尊長,對於家中財產掌握與劃分可取得某些程度的掌握。但從臺史所藏〈光緒元年 11 月 (1875) 祖母李林氏立撥鬮書字〉(圖3)及〈道光 19 年 (1839) 11 月母張李氏立撥鬮分字〉(圖4)來看,祖母李林氏及母親張李氏同樣是立鬮書,兩者在約中的文字,卻呈現出不同的風貌。圖 3 的李林氏在約中言「自幼從夫,建造田業房屋」、「老拙敢告蒼天,言出新平無愧,並無逼勒,亦無反悔」等詞,而立契人為祖母李林氏,四房孫則為「授業孫」身分,顯見李林氏在家中的主導地位。另外觀察圖 4 的母親張李氏,在丈夫剛過世後,旋因「二子各生其志,不欲同居」,又言「夫死從子」,遂邀請族戚見證析分家產。可見張李氏因傳統的「在家從夫、出嫁從夫、夫死從子」觀念,順其子意而行此事。

光緒元年 11 月 (1875) 祖母李林氏立撥鬮書字(識別號 T0730_05_0004)圖3 光緒元年11月(1875)祖母李林氏立撥鬮書字(識別號T0730_05_0004)
道光 19 年 11 月母張李氏立撥鬮分字(識別號 T0730_02_0011)圖4 道光 19 年 11 月母張李氏立撥鬮分字(識別號 T0730_02_0011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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